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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G: ]: b9 G8 U4 Q: k3 c 1993年3月1日,袁成兰在《上海法制报》发表了一篇不足千字的小杂文《“梅花奖”舞弊案随想》,点名批评了她的顶头上司——当时的徐州市文化局局长——在全国第九届“梅花奖”评选中的行贿舞弊问题。% O3 j/ s4 `4 C. X
没想到,此举竟在徐州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此后又引发了一场轰动全国的诉讼案。( ]1 z6 i1 ]2 [- U! g
1994年1月,袁成兰被告上法庭,理由是称她“严重侵犯名誉权”。
8 c5 |6 E0 C. t' v0 Z' d 官司打下来,袁成兰一审败诉,二审也败诉……
. S3 ~; b* A7 T) Q/ u0 o) I. P4 u 在袁成兰成为被告之后,江苏杂文学会得知是因杂文而惹的官司,便十分关注,当袁成兰败诉后,立即发动二十几位著名学者、作家,在《杂文报》上联名发表题为《为反腐呐喊的杂文无罪》的声援文章,从杂文的社会功能、杂文与新闻报道的关系、杂文的文体特点等理论问题,据理驳斥了徐州法院的判决。' B' v) }. {" K/ u& \: z1 W
“这篇在中国当代杂文史上堪称史无前例的联名文章,代表了社会正义的呼声,显示了杂文界团结战斗的精神……也为袁成兰这场官司的最终胜利奠定了理论基础。”
9 u; ^0 t; r8 G# \/ J1 N* F( H 袁成兰不服一审二审对她的判决,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O. b9 _ W u1 l6 a* K: B 1996年6月11日,江苏高院在南京公开重审此案。诺大的法庭挤满了听众,新闻界、文艺界、杂文界、教育界、法律界、出版界……数百人参加了旁听。3 K# u% l9 \ [" y+ k
1997年4月2日,江苏高院做出最后判决,认为袁成兰的这篇杂文,虽然言辞犀利,个别提法欠准确,但文章针对在评奖活动中请客送礼、拉关系等等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其基本内容属实,出发点是积极的、善意的,故不构成侵权。8 s. S# w( V4 V3 {' d
胜诉后,袁成兰称:“我胜了,也是杂文胜了,法律胜了,正义胜了。”* f* P |8 [7 H4 `! J
袁成兰又称:“我将留下这份备忘录给中国杂文史,让后人记住,一代杂文作家,在二十一世纪到来之际,为了给杂文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了让杂文永不枯萎,曾付出多大的代价,他们是怎样为之抗争、奋斗的。”[2]
4 Y' Y/ V) J& D1997年6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了袁成兰的《我当被告》。该书记述了袁成兰打官司期间,两次败诉,最终胜诉的亲身经历。她写出了徐州这个“文字狱”是怎么罗织起来的,又是怎么被粉碎的。
- q- l' b( v; O% o, i' j1 j9 c 有人称:“袁成兰这场官司的最终胜利,也是有多种因素促成的。首先应该归功于我们党中央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和深入反腐败的伟大决策,为杂文事业和舆论监督创造了一个开明的政治环境,也归功于袁成兰本人无私无畏、坚强不屈的高贵的品德,归功于省内外社会各界和全国杂文界的大力支持,真切地反映了‘杂文推动社会进步,社会保护杂文作者’的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
* j4 N- I8 [' v. H: N" _ D5 q9 h 也有人称:“袁成兰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三个方面:一是她本身过硬,无懈可击;二是上级支持,靠权治权;三是同仁声援,众志成城。质言之,其胜诉是一路‘江湖’与‘庙堂’进行良性互动的结果。事过反思,痛定思痛,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不是在打官司,而是在打关系,实属法律之外的‘博弈’,最终还是以关系取胜,不过靠的是合理合法、光明正大的关系罢了。所以,袁成兰的胜利,还远不能说成是法治的胜利,因而就宏观而论,也不能说是笑到了最后。”9 B, ~% _# ?/ [
就案件本身而言,袁成兰胜了,终于扬眉吐气了,但,胜利来之不易,成本不低呀!试想,一篇小小杂文,竟打了长达三年的官司!0 V l! k/ d" D4 T& H6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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