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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 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电动四轮车)管理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按照工信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依法依规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生产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
二、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要积极主动改造提升企业的整体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标准层级,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标准、企业准入、产品准入等有关规定做好产品转型、升级等工作。
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国家关于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标准出台以后,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在用而尚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为 D 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在用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四轮车,由车主自行处理,逐步淘汰。车辆在淘汰前仍需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严禁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八、邮政寄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行业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车辆外观标识和编号,加强日常管理,逐步更换为合规车辆。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九、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可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被误导购买违规车辆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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