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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社区总版规
序言
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维护洛阳社区(以下简称“论坛”)的公共秩序,保障论坛用户的合法权益。
2.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管理规定,当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管理规定为准。
3.洛阳社区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随时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论坛不承担通知义务,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和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和法律义务。
总则
第一条
论坛是由洛阳网创建和维护的网络虚拟社区。
第二条
论坛立足洛阳本地,为网友创建自由、平等、有效的家园,使其找到归属感。
会员:
第三条
凡接受《洛阳社区用户注册协议》本公约并成功注册的,都是论坛的会员。
会员的用户名应符合论坛规则,不得使用有攻击性、违背公德、侵犯他人权益或者故意误导他人的文字和符号。
根据参与论坛的程度,洛阳网论坛的会员分为几个级别:从新手上路、社区新人、社区游民、初级会员等,一直到金牌会员、白金会员、钻石会员。根据论坛版主制度,会员可以申请成为版主。
第四条 会员的尊严、自由和权利受论坛平等的保护。
论坛可以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会员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会员享有不同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有依论坛规则在论坛内活动和发表言论的权利,会员的个人隐私受论坛保护。论坛应采取严格的措施,确保会员的隐私信息不被泄露。除非本人同意,或者依预先确定的规则,会员的个人资料和其他隐私信息不得被公开。
第六条 会员对论坛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
论坛公共事务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方便会员了解。对会员有较大影响的事务,应提前征询会员意见。
第七条 会员的任何权利,以不影响其他会员的相同权利为限。
言论规则
第八条 会员在论坛内的言论(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下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会员的言论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二)对洛阳形象有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的言论应符合论坛规则以及所在版块的规则。
会员发言前应了解所在版块的讨论主题和相关规定,不得发表与版规不符的言论,不在他人的帖子内发表与主帖内容无关的言论。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论坛秩序和网络道德,不得污言秽语,不得进行刷屏、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不得剽窃他人作品,转载和引用他人作品时应符合版权许可,并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应尊重他人隐私,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发表他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资料以及其他隐私信息。
第十三条 交流版块区,禁止发布广告或者其他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内容。
第十四条 会员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触及人身攻击或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会员在公共论坛的言论一经发表,就无法由本人修改和删除,除非有特殊理由,论坛管理员不受理会员删除自己言论的请求。
第十五条 关于版权的声明
1.本论坛文章(包括转载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他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a、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洛阳社区”。
b、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出处“洛阳社区”。
c、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但具有以下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情形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之前,以显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欺凌、自杀、自残、性接触、流浪、乞讨等不良行为的; (二)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烟草、酒类等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产品的; (三)可能诱导未成年人产生厌学、愤世、自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的;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为洛阳社区论坛的根本性规章,在论坛内具有最高的效力。本条例的效力仅限于虚拟论坛内部,不得解释为可以对会员或者他人的现实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1.
各版块的版规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本条例的任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自始无效。 2.
如出现其他任何规章内容以外的情况,洛阳社区管理团体拥有最终解释权,对于特殊处理的用户或事件,将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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