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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人:白昊鑫,男,现年50岁(农民),住宜阳县石陵村第四居民组,身份证号 410327197307164515,电话号码:15036386175。
请求:
1、市场管理局补偿因执法错误造成白昊鑫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事实理由:
2020年6月份宜阳县昊鑫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自己创办的农业合作社仓库大量收购麦子,当时车水马龙人员众多,被路过此地的焦作“喜升农”化肥厂业务员穆怀杰看到,他认为这是销售化肥的好地方,一车30多吨化肥让我代卖,不料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包装不合格为由强行将化肥没收,一共拉走28吨化肥,并向我们下达了15 万元的罚款通知书,我当时没有任何办法,心想代卖了一点化肥,也没赚到钱,竟遭如此重罚,我认为有失公道,我把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宜阳县人民法院,法院行政庭公开公正审理此案,市场管理局承认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法院下达了撤销行政处罚的通知,市场管理局败诉。但对我(受害人)的损失没有做出任何补偿, 2021年八月举行了一次赔偿听证会,至今未对我任何说法,请求上级领导督促市场管理局承担我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让任性执法不在不再侵害群众利益。
2、请求上级对任性执法和违规执法的宜阳县市场监督局提起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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