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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 洛阳市助学济困联合会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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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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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助学济困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洛阳市助学济困联合会。
第二条 联合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乐于奉献的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会员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参加活动,倡导和弘扬无私奉献、团结友爱、互助进步、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风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社会不良风气,提高人们文化素养,提高社会道德水平。联合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住所是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星河国际大楼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助学助教;
(二)义务支教;
(三)济困扶弱;
(四)无偿捐助;
(五)志愿者服务;         
(六)其他相关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公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参加联合会专门组织的入会仪式;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及联合会标志徽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联合会帮助解决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联合会的帮助和服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联合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七)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八)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九)妥善使用和保管联合会标识;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联合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7名常任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团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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