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孟庆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孟庆表示,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知假买假的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十倍或者每一单最高1000元幅度内索赔应当得到支持,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购买过期食品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亦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孟庆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品领域不可以职业打假,也没有明确规定打假索赔构成刑事犯罪。 此案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发生了变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孟庆伙同他人或原审被告人李金、刘骄、曹民在本市部分超市共同多次实施购买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不赔偿便“威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实现对超市钱款的占有,合计获取超市赔偿款3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孟庆实施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且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由此认定孟庆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孟庆、李金、刘骄、曹民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孟庆及李金、刘骄、曹民知假买假后从超市获取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孟庆及原审被告人李金、刘骄、曹民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