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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食品添加剂未标注,洛阳市民周向阳状告江苏洋河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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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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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国人舌尖上的美味
        十多年来,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蓝色经典”系列白酒“海之蓝”与“梦之蓝”等让众多消费者趋之若鹜,成为迎来送往的中高档礼品和餐桌上的美味,也让请客者为之感到光鲜体面。然而,最近洛阳市民周向阳以洋河大曲酒未能将添加在白酒中的类别名称为食品添加剂及其通用名称在产品的标签上标注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酒品销售者与江苏洋河酒厂。
        周向阳在一审的《民事起诉状》中说:2019年9月17日,他从上海市黄浦区乐缘食品店,购买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8度洋河大曲酒48瓶,货款710.40元,42度洋河特曲酒30瓶,货款714元,共计价款1424.40元。他在饮用这些酒的过程中,发现该酒外包装上标注的原料是“食用香料”,却没有明确标注这些酒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详细通用名称。国家酒检中心检测数据表明洋河大曲酒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达20种左右,名称为冰乙酸,己酸,丁酸,乳酸,乙酸乙酯,丁酸乙酯,己酸乙酯,乳酸乙酯等8种。以上8种是在该企业标准备案资料里所表述出来的,但是,添加剂数量只标注了不足一半。没有标注的添加剂为乙醛,甲醛,乙缩醛,仲丁醇,正丙醇,正丁醇,异戊醇,正己醇等9种,这些添加剂洋河酒厂并没有在企业标准备案中体现,也就是说其没有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周向阳说,洋河酒厂这种行为属于欺诈和误导消费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周向阳请求法院:一,涉案酒的标签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要求被告江苏洋河酒厂在涉案酒的包装盒上明确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所用详细通用名称。二 ,涉案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要求涉案酒厂的涉案酒不得上市销售。三 ,要求上海黄浦区乐缘食品店退还购酒货款1424.40元。四 ,要求二被告支付酒款十倍的赔偿金14244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庭审中,洋河酒厂当庭出示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备案中也明确注明是食品添加剂的8种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每种食品添加剂的前面都有各自的编号,例如GB1886.10。这8种编号前面的数字均是GB1886.后面只要分别加上10,120,121,173,190,194,196,197,就能查出上面8种添加剂的类别名称和通用名称。原告周向阳向法庭提供的法侓依据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类别名称是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分别是上述8种物质。为了进一步证明两种类别名称的不同,周向阳又出示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类别名称是“食品用香精”,无通用名称。至此,原告的法侓依据清晰明了。洋河酒厂在涉案酒中添加的物质类别就是食品添加剂,理应在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清楚类别名称及其通用名称。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说,涉案酒厂应将添加在白酒中的所有“类别”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按照法侓规定在其标签上标注清楚“类别”名称及其通用名称。而洋河酒厂则坚称他们在酒中所添加的物质其“类别”是食品用香精。洋河酒厂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类别是食品用香精的在产品的标签上标注食用香料即可。周向阳当庭指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类别,不要张冠李戴。
        自此,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洋河酒厂在白酒中添加的物质,其类别名称到底是什么。只能靠法官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决了。
        2020年2月1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下达了(2019)71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周向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判词是这样说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标签内容是否违反GB7718的规定。原告主张依据产品标签应当符合GB26687中5.1条B项规定,将冰乙酸、己酸、丁酸、乳酸、乙酸乙酯、丁酸乙酯、己酸乙酯、乳酸乙酯等8种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明确标注,但根据GB26687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明确排除了食品用香精,又根据GB2760的规定前述八种物质均列入了食品用香料名单,故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周向阳说,其实这个判决就是一句话,洋河酒厂在涉案产品中添加的8种物质的类别是食品用香精。只要在产品的标签上标注食用香料即可,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周向阳当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他在上诉状中说,江苏洋河酒厂企业标准的备案资料里明确的类别是食品添加剂,其通用名称分别是上述8种物质,而涉案酒标签上标注的只有“食用香料”四个字。该酒厂隐瞒其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与品种的目的是什么,他们究竟想掩盖什么?“国家酒检中心”明明已经检测出洋河系列酒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共有17种之多,而其在备案中为何只标明8种。周向阳说:“善与人知,即非真善;恶恐人知,便是大恶!”
        周向阳在上诉状里还说,他在一审中提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4—21”,这是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的。这上边清晰的标明了上述8种香料物质的类别名称是“食品添加剂”,其通用名称和洋河酒厂的“企业标准”备案资料是一致的。仅从其“企业标准”的备案内容与其酒瓶标签上的实际标注相对比,洋河酒厂就已经是败诉者无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类别名称如果是“食品添加剂”的,那么其酒瓶的标签上必须清楚标明香料物质的各个通用名称。类别名称如果是“食用香精”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实上是,洋河酒厂“企业标准”备案资料里的8种食品添加剂如果想用“食用香精”来概括,国家没有给他开这个绿灯。可是,偏偏一审法官却对此视而不见。
        周向阳告诉记者,洋河酒厂一瓶10元左右的酒经国家酒检中心检测出的食品添加剂(洋河酒厂坚称是食用香料)就有20种左右。令人惊奇的是,洋河酒厂的荣誉产品“洋河蓝色经典”从海之蓝到梦之蓝、从低度酒到高度酒的检测结果,物质的名称均与10元一瓶的物质名称完全雷同。仅是物质的含量有高低的差异。周向阳表示,等此案结束后,将会就“蓝色经典”酒里面的物质到底是什么而与洋河酒厂对簿公堂。
        周向阳说,起初不少人劝他说:“喝蓝色经典酒的人千千万万,都没有人提出异议,你何必要搅动一池春水。况且,洋河酒厂财大气粗,法官会向着你吗?”周向阳说:“我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在替全国的消费者讨说法。虽然喝洋河酒的人千千万万,但有几个人懂得里边的道道!?”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依据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支持周向阳的主张,让全国的消费者从现在开始,真正了解涉案酒中含有多少种不为人知的“食品添加剂”,这些添加剂能否明明白白的印在酒瓶的标签上,让舌尖上的美味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享受,广大媒体将持续关注。
  
这两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说明,类别是“食品添加剂”的就应该在标签上标注类别名称及其通用名称(这是本案的焦点)。类别是“食品用香精”的才可以在标签上标注为“食用香料”。
  
这是洋河酒厂的涉案酒包装上的标注,明显是“食用香料”。
  
这是洋河酒厂的“企业标准”备案,清楚的标明八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及其通用名称,涉案酒与企业标准是两个不一样的类别,说明涉案酒的标注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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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8 22: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河南洛阳
感觉这是在浪费法律资源,微观的讲,酿造的酒,里边成分很多很多,谁也不能枚举完整。这个案件,就是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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