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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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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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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洛阳
经查询:2002年3月11日,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规定:
2.0.6(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同时,在附表A.0.2、附表A.0.3中都有规定。其中附表A.0.3中“(41)居民存车处,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入口处”,在建筑面积栏有:“1-2辆/户,地上0.8-1.2平米/辆,地下1.5-1.8平米/辆”。
这就明确告诉人们,小区不仅要配建汽车停车位,还要有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停车位,没有规划设计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只能说是建设设计的失误。
附表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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